3月12日,肃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判处孟某、张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孟某为非法获利,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一起到酒泉市肃州区,后三人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意愿经营公司的情况下,办理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三套,后向他人出售,并从中牟利。2020年10月孟某、张某被传唤归案,张某某自动投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营业执照,是其在一定领域事实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都会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孟某、张某某、张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孟某提起犯意并联系上家转卖,张某某、张某层层获利。孟某、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孟某、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肃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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