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200多人受害,有人跳楼有人流产,却没人说不-辽宁鼎旭公司
说起黑社会,你会想到什么?
日本山口组?香港洪兴帮?还是西西里黑手党?
我们大多数人对黑社会的印象都是来源于影视剧作品,毒品走私、金融犯罪、色情行业、人口贩卖……所到之处乌烟瘴气,令人苦不堪言。
2018年1月,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山东省检察机关在专项斗争中切实担负起责任,围绕三年为期工作目标,严格按照省委和最高检工作要求,始终保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大攻势。
庭审现场
2019年8月2日,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庞某盟等2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24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两年至二十五年不等的实刑,并全部判处相应罚金。
宣判后,庞某盟、郭某旗、庞某圆等13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11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宣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天,我们就向您讲述一起因男子坠楼身亡案牵出的“套路贷”犯罪集团。
2018年2月8日凌晨5点左右,58岁的朱永涛从宾馆4楼的房间一跃而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而就在半年前,他刚刚做了爷爷。
是什么让他在本该含饴弄孙、颐养天年的知命之年选择用如此极端的方式,了结自己的生命?
“那天我爸突然打电话问我要5000元的时候,我就感觉不对劲儿,我再三问他,他才支吾着说自己打牌欠了20多万赌债,放贷的人让他借钱继续赌,要不就还钱。”
据朱永涛的儿子朱涵回忆说,直到案发前4天,他才知道其父在外欠下巨额赌债的事情。
“之后隔了2天,大概2月7日下午5点左右,我爸才又打来电话说他被要账的人困在车上了,让我想办法借5万元先给他们,我说我借了钱也得还,不行就把车库和房子卖了还钱,我爸说他再和要账的人商量一下。”
当晚7点,朱永涛最后一次与儿子通电话,那时精神状态已经很不好了,只是反反复复恳求他抓紧筹钱,便挂断了电话。
“我一边给我父亲打电话,一边四处筹钱,可钱还没筹到,就……”朱涵双眼通红,仿佛在责怪是自己害死了父亲。
可他心里始终有个疙瘩解不开,为什么前一天还在想尽办法借钱还账的人,才过了一个晚上,就坠楼身亡了?
那一夜究竟发生了什么?
一切还要从一年前说起……
2017年12月,平日里喜欢打牌“小赌”的朱永涛听说有人在附近宾馆开设了赌场,奉行“小赌怡情”的他手痒难耐,隔几天就要和“牌友”们约上一次,先后以打“拖拉机”等方式赌博30余次。
“每每没钱了,大家就劝他向开赌场的借高利贷,开始还有输有赢,后来就越输越多,越借越多,最初几次还给钱,后来干脆直接用‘代金券’,借的钱实际上都没有到手,赌输了就记账,一起玩的人都是频繁地借钱、还钱,听说朱永涛最终欠了四十多万。”一起参赌的李某证实了朱永涛因赌博欠下巨额赌债。
本想“小赌怡情”,没成想“大赌伤身”,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此时朱永涛才意识到自己无力还债。
“欠钱就要还,他没钱,可以去借,借不到钱还有房子啊,可以拿房子抵债。”据被告人郭某旗供述,2018年2月7日,他唆使人去向朱永涛索要债务,逼着其卖房抵债,并伪造银行流水。
但因赶上村委换届,办理过户手续未果,郭某旗便令人将朱永涛带至宾馆看管起来。不料当晚,朱永涛便从楼上一跃而下,用鲜血将黑夜撕开了一道口子。
开赌场——放贷——催债——提出以房抵债——制造银行流水,还懂得录像“取证”、到派出所“备案”,这一系列如行云流水般的操作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随着调查的深入,庞某盟、郭某旗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逐渐浮出水面。
郭某旗是何许人也呢?
根据调查,他名下的鼎旭公司进入了侦查人员的视野。
早上8点刷指纹打卡,时不时召开员工会议,鼎旭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是五金交电、钢材、建材、电线电缆等批发零售,可明眼人都知道,这看似正规的公司背后,做的是“放贷”的勾当。
“只认钱,不讲情面,要账又黑又狠,在放贷行业名气很大,很多人跟风学,这几年莱芜放高利贷的那些人的手段都是跟庞某盟这伙人学的。”
知情人说起庞某盟这伙人是又恨又怕,恨他们欺压百姓,搞得民不聊生,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但又不敢举报,怕他们报复。
据郭某旗后来交代,他只是鼎旭公司名义上的法人代表,而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则另有其人,他就是庞某盟。
庞某盟,28岁,绰号“盟盟”,仅有初中文化的他是莱芜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5年,庞某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刑满释放后,他就与被告人郭某旗等人预谋非法高利放贷获取非法利益,并以体校同学、狱友等关系为纽带发展成员,为其非法高利放贷索债。
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庞某盟就通过非法高利放贷、非法索债,逐步坐大成势。
同年6月,庞某盟再次发展20余名新成员,队伍不断壮大。为便于在放贷过程中蒙骗侵害他人、躲避有关部门的打击处理,庞某盟又陆续注册另外两家公司。这三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均受庞某盟领导,为侵害借贷人相互配合。
公司日程设置
08:00
指纹打卡
8:30
开晨会
14:30
放贷、索债的方法、手段课
公司化管理的运作模式、严格的考勤考核和奖惩制度、设置考察期、每日开早会、按月发放工资……庞某盟黑社会性组织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纪律严明:庞某盟会定期给组织成员开会、讲评,向成员传授放贷、索债的犯罪方法、手段。
“我是2016年4月到鼎旭公司上班的,一个月有两三千的工资,但是他让我空打了40多万元的借条,这是庞某盟为了控制我们,让每个公司成员都空打3万元借条,想要离开公司就要先还3万元,还得把之前发的所有工资及生活费退回去,其实很多人早就不想跟着他干了,但因为害怕他,都不敢走,之前有人执意离开公司,结果庞某盟就带人到他家里闹,在网上发‘通缉令’,逼得他们一家没法正常生活。”
从被告人王某鹏的供述中可以看出,庞某盟对“自己人”下手都很黑,另外一名组织成员的供述也佐证了这一点,“我在公司待了一年多的时间,庞某盟脾气不好,动不动就大声训斥、骂人,‘业绩’差的还会挨揍。”
对“自己人”尚且如此,被“套路”的被害人更是苦不堪言。
为实施非法放贷,达到侵占借款人财产的目的,庞某盟规定不能选择国家工作人员和“名气大”的社会闲散人员作为放贷对象,在放贷打借条时规定组织成员统一对借款人、担保人实施一款多条的“套路贷”模式,在索要债务时规定组织成员使用轻微暴力,避免打出明显伤情,从而逃避执法部门打击。
根据多名被告人的供述,我们大致可以梳理出该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流程”:先是以利息低、放款快等宣传为诱饵吸引借款人,然后诱骗借款人到其公司借贷,放款时先扣除利息和“考察费”,在此过程中肆意认定借款人逾期、违约并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债。
为达到目的,他们还会拍照录像“放贷”过程,制造借款人、担保人均借款的假象,“违约金”和“罚金”也都是口头协定;在索要借款过程中,他们采用肆意认定借款人逾期和违约强加“罚金”、叠加欠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向借款人担保人重复追讨、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转单平账等方式累加债务。
自2016年1月至案发,仅两年时间,该组织疯狂作案183起,非法获利700余万元。为扩大组织非法收益,该组织还多次设立赌场,聚赌敛财46万余元。
涉案人员众多
庞某盟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众多,通过其组织的威慑力,有组织地进行犯罪,通过暴力和“软暴力”等方式讨要高利贷,致1人自杀身亡,5人喝农药自杀未遂,1人流产,7人离婚,1人轻伤,3人轻微伤,7人卖房或房屋被强迫交易、流离失所,多人外出躲债,造成借款人、担保人生活、生产不便,名誉受损,严重影响了借款人的生产、生活秩序,被害人却往往迫于该组织的压力不敢举报和报案。
该组织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受侵害的借款人达210余人、大多数被害人恐惧该组织报复,给案件的侦办带来了巨大挑战。
“提前介入该案后,我们走访了大量知情人,也询问了被害人,但大多数人一听到要举证就不再理我们了,甚至很多被害人一开始都不愿意说实情。”
承办检察官介绍说,由于该组织催债手段恶劣,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他们反复向被害人解释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均已被批捕,被害人才放心地控诉该组织的恶行。
“被告人庞某盟对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异议,辩解自己是民间放贷,而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指控的所有事实都不认罪,其他被告人也对部分指控提出异议。”
面对一审开庭时被告人的辩解,承办检察官一一出示了证据:从鼎旭公司扣押的账本详细记载了公司对外放贷的具体情况,扣押在案的条幅、自喷漆、拳击手套、扩音器、电警棍等证明了组织成员使用的作案工具基本情况,广告公司的宣传资料证明了部分组织成员利用广告公司宣传低息放贷,部分被害人提供的手机视频证明了该组织成员开设赌场及暴力索债的事实……
“该案被告人涉嫌9个罪名,219起违法犯罪事实,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济南市第二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形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破坏了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承办检察官介绍说。
由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案件批捕后,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专案组,从提前介入侦查到审查起诉,5名专案组成员与侦查人员并肩作战,开启了“5+2”“白+黑”模式,全力推动案件侦办进度。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察微析疑,引导侦查方向,坚持重点突破,有针对性地讯问被告人,完善汇总证据体系,及时全面做好汇报沟通工作,严格把好案件程序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
在历时11天的庭审中,5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依法指控犯罪并充分示证,对本案如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分析论证,揭露了“套路贷”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并结合案情开展了深刻的法庭教育。
该案的宣判有效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彰显了检察机关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与担当,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弘扬正气、宣扬法治、伸张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获利快、收益高且易于复制传播,危害极大,不仅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扰乱正常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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