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京运通科技有限公司官网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19-043
债券代码:136788 债券简称:16京运01
债券代码:136814 债券简称:16京运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等待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0,333.07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截至目前,公司已对应收无锡新佳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佳仁公司”)20,333.07万元,计提坏账6,099.92万元。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全资子公司北京天能运通晶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运通”)与新佳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3月4日诉至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诉讼一”),立案号[(2019)京0115民初7204号],法院将新佳仁公司及刘立祥列为被告,将天能运通列为第三人。
公司因全资子公司无锡京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京运通”) 与新佳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3月4日诉至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诉讼二”),立案号[(2019)京02民初246号]、[(2019)京02民初247号]。法院将新佳仁公司及刘立祥列为被告,将无锡京运通列为第三人。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诉讼一
原告: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无锡新佳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立祥(以下合称“二被告”)
第三人:北京天能运通晶体技术有限公司
(2)诉讼二
原告: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无锡新佳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立祥
第三人:无锡京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
(1)诉讼一
天能运通于2017年10月20日与新佳仁公司签订了《光伏组件购销合同》,约定由天能运通向新佳仁公司提供多晶硅光伏组件8,030,585瓦,单价每瓦2.90元,货款总额人民币2,328.87万元。合同签署后,天能运通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实际供货8,030,075瓦,新佳仁公司应于2018年10月20日前向天能运通支付货款2,328.72万元。刘立祥于2018年1月5日向天能运通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在2018年10月19日之前新佳仁公司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则由刘立祥承担新佳仁公司没有履行的全部义务及赔偿责任。本公司及天能运通仍未收到上述货款,遂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2)诉讼二
无锡京运通于2017年10月20日分别与新佳仁公司签订了合同一:编号为WXJYT-WXXJR-2017102001的《光伏组件购销合同》,约定由无锡京运通向新佳仁公司提供多晶硅光伏组件31,969,415瓦,单价每瓦2.90元,货款总额人民币9,271.13万元;合同二:编号为WXJYT-WXXJR-2017102002的《光伏组件购销合同》,约定由无锡京运通向新佳仁公司提供多晶硅光伏组件30,000,000瓦,单价每瓦2.92元,货款总额人民币8,760.00万元。合同签署后无锡京运通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实际分别供货31,969,385瓦和29,999,970瓦,新佳仁公司应于2018年10月20日前向无锡京运通支付货款累计18,004.35万元。刘立祥于2018年1月5日向无锡京运通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在2018年10月19日之前新佳仁公司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则由刘立祥承担新佳仁公司没有履行的全部义务及赔偿责任。本公司及无锡京运通未收到上述货款,遂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诉讼一
①请求判令被告新佳仁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328.72万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新佳仁公司向原告支付以合同总额2,328.8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③请求判令被告刘立祥就上述货款及违约金的清偿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④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诉讼二
①请求判令被告新佳仁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8,004.35万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新佳仁公司向原告支付以合同总额18,031.1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对方的答辩
(1)诉讼一
二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2019年4月19日,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做出关于管辖异议的一审裁定[(2019)京0115民初7204号],裁定驳回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随即,二被告提出上诉。2019年6月27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二审裁定[(2019)京02民辖终569号],裁定驳回二被告提出的上诉请求。
(2)诉讼二
二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2019年4月23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2019)京02民初246号]、[(2019)京02民初247号],驳回二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随即,二被告提出上诉。2019年7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立案。
两家全资子公司的债权已转至本公司。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截至目前,公司已对应收新佳仁公司20,333.07万元,计提坏账6,099.92万元。
公司将及时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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